苏州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
关于全市医院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了加强和规范医院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有效提高医院安全技术防范能力,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医院内部安全技术防范建设规范(试行)》(苏卫应急[2007]22号)、建设部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依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本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市区三级(含)以上、县级市二级(含)以上医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其它医院及医疗机构除医院出入口、机动车停车区、急诊区、住院病区、挂号、收费、取药、输液、现金结算处、财务室、药品库房、毒麻及精神类药品存放地、存放致病微生物、放射性物品场所、贵重物品存放处、信息中心等重点部位的视频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统应按本指导意见建设外,其它可参照执行。
二、责任主体
医院保卫、医务、信息设备管理等部门是实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规范化建设的主要职能部门。主要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管理、应用的领导。做到科学建设、科学管理、科学应用、注重实效。
三、建设原则与要求
(一)建设原则
在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时,应遵从人防、物防、技防有机结合的原则,根据医院具体情况,同步设计、统一施工、独立验收,以“实用、可靠、先进、经济”为总体设计思路,达到各系统设计先进、技术防范功能齐全、系统设备的配置较完备、技术水平较高、操作方便的要求。同时,应充分考虑系统的可扩展性与兼容性。
(二)建设要求
1、医院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江苏省医院内部安全技术防范建设规范(试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必须符合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相关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要求。
2、医院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所用的设备、产品和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具有生产登记批准书或认证证书的。
3、承接医院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具有一定的技术力量和资金保证的单位。外省、市来我市建设的,必须先明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成后承担维护、检修的代理单位(代理单位必须是我市登记注册的公司、从事过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具有一定技术力量和资金保证的单位)后方可承接(维护费用的补偿由施工方和代理方协商决定)。
4、医院重要部位的报警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应实现与当地公安机关的联网,为快速应对突发事件创造有利条件。
(三)程序要求
应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纳入医院建设的总体规划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初步设计方案编制后,建设单位应会同当地公安经文保部门、技防管理部门、以及一定数量安防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该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或基本通过后方能施工;系统建成后,建设单位应会同当地公安经文保部门、技防管理部门、以及一定数量安防专家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通过或基本通过后方能交付使用。
(四)运行与维护要求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成后,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系统出现故障后,应及时修复。
四、基本配置要求
序号 |
项 目 |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
配置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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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视频监控系统
视频监控系统
视频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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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色摄像机
彩色摄像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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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出入口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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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库(场)及出入口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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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医院内主要通道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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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医院广场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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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周界 |
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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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门(急)诊室出入口、门(急)诊大厅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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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急诊诊疗室、急诊抢救室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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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ICU病区的公共区域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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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挂号、收费、候诊、取药、输液等窗口及大厅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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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诊疗病区各楼层出入口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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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医患纠纷接待室、护士站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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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住院大楼及通往楼顶的出入口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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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住院大楼病区走廊及公共通道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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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电梯厅、电梯轿厢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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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血库、药品库房、毒麻及精神类药品存放地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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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存放致病微生物、放射性物品的场所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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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贵重设备仪器存放处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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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计算机网络管理中心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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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病史室、病理档案室 |
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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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实验室、化验室出入口 |
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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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教学、科研楼出入口及楼内主通道 |
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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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医院集宿楼 |
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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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食堂厨房间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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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中心供氧站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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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配电站(间)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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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财务室、现金结算处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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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太平间及出入口 |
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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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安防控制中心(室)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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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声音复核装置 |
挂号及收费处、取药处的窗口、医患纠纷接待室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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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急诊诊疗室、急诊抢救室 |
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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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控制、记录、显示 装 置 |
安防控制中心(室)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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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安防分控中心 |
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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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入侵报警系统
入侵报警系统 |
入侵探测器
|
医院周界封闭屏障处 |
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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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血库、药品库房、毒麻及精神类药品存放地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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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存放致病微生物、放射性物品的场所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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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重要设备仪器存放处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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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中心供氧站、配电站(间)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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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病史室、病理档案室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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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实验室、化验室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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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计算机网络管理中心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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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财务室、现金结算处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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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紧急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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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卫室、挂号及收费处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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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院领导办公室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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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财务室、现金结算处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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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医患纠纷接待室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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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血库、药品库房、毒麻及精神类药品存放地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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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存放致病微生物、放射性物品的场所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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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重要设备仪器存放处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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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实验室、化验室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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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安防控制中心(室)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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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防盗报警控制器 |
安防控制中心(室)及相关独立的设防区域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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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电子地图 |
安防控制中心(室)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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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出入口控制系统 |
医院领导办公室、重要办公场所 |
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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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挂号及收费处、现金结算处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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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血库、药品库房、毒麻及精神类药品存放地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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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存放致病微生物、放射性物品的场所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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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传染病院的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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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重要设备仪器存放处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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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手术室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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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ICU病区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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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计算机网络管理中心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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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病史室、病理档案室 |
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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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实验室、化验室 |
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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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安防控制中心(室) |
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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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
医院出入口(道闸或电动伸缩门)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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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停车场(库)出入口(道闸)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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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救护车专用通道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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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电话来电显示、记录系统 |
来电号码显示 |
医患纠纷接待室、医院领导办公室、对外公开服务处、咨询电话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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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来电通话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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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电子巡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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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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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内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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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住院病区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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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血库、药品库房、毒麻及精神类药品存放地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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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电子巡更系统 |
巡更点 |
存放致病微生物、放射性物品的场所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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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中心供氧站、配电站(间)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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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实验室、化验室、病史室、病理档案室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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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财务室、现金结算处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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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重要设备仪器存放处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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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计算机网络管理中心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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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控制、记录、显示 |
安防控制中心(室)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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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实体防护 |
钢栏或实体墙 |
医院周界封闭屏障 |
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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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防盗门、钢窗栅栏 |
中心供氧站、配电站(间)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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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财务室、现金结算处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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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安防控制中心(室)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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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防盗保险箱 |
财务室 |
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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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子系统技术要求
(一)视频监控系统
1、医院机动车主要出入口、地下机动车车库出入口应选用具有低照度、强光抑制功能的摄像机,回放图像,尤其是回放夜间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机动车的牌号。
2、医院出入口、地下机动车车库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处、主要通道宜选用具有低照度功能的摄像机;其监视区域内不应有盲区;摄像机的安装应固定焦距、方向;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大致来去方向。
3、广场等室外大范围、多目标的监控区域宜安装带云台和自动变焦镜头的低照度彩色黑白转换摄像机,监控图像应能辨别监视范围内的人员活动情况。
4、门诊、住院等大楼出入口处安装的摄像机,宜选用彩色宽动态的;通往楼顶的出入口处、住院大楼病区走廊及公共通道、计算机网络管理中心、配电站(间)、中心供氧站、安防控制中心(室)等安装的摄像机,宜选用彩色低照度的,监控图像应清晰。
5、挂号、收费、取药、输液、现金结算处等窗口安装的摄像机,应选用彩色宽动态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楚地辨别人员的面部特征及收费操作的全过程;
6、挂号、收费、候诊、取药、输液等大厅安装的摄像机,应选用彩色宽动态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楚显示该区域的人员活动情况。
7、医患纠纷接待室、护士站、急诊诊疗室、急诊抢救室、ICU病区、公共区域等场所安装的摄像机,应选用彩色宽动态的,监控图像应能清楚显示该区域的人员活动情况。急诊诊疗室、急诊抢救室、ICU病区内等场所的监控图像应单独保密存储。
8、血库、药品库房、毒麻及精神类药品存放地、存放致病微生物、放射性物品的场所、实验室、化验室、病史室、病理档案室、贵重设备仪器存放处、太平间等安装的摄像机,应选用低照度的,监控图像能清晰显示区域内人员的体貌特征和活动情况,环境照度不够时须采取补光措施。
9、电梯轿厢内安装的摄像机,应选用带广角镜头的、专用的摄像机。摄像机应设置在厢门的左上方或右上方,并能有效监视厢内人员的面部特征,电梯楼层显示应叠加在视频图像上,图像应清晰无干扰。
10、自动扶梯口的监控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上下人员的面部特征。
11、住院大楼的病区走廊及公共通道30米以内应安装一台摄像机,回放图像能清晰显示区域内人员的体貌特征和活动情况。
12、摄像机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1)监控图像应减少俯视现象,在满足监视目标现场范围的情况下,
其安装高度:室内离地不宜低于2.5m,室外(除机动车出入口外)离地不宜低于3.5m;
(2)摄像机安装应牢固,应减少或避免图像出现逆光,摄像机的最低照度应与环境相协调,监视目标的最低环境照度不应低于摄像机靶面最低照度的50倍;
(3)摄像机监控范围内的光照度应满足监控目标的要求。
13、挂号及收费处、取药处的窗口、急诊诊疗室、急诊抢救室、医患纠纷接待室应安装声音复核装置,声音复核应与图像记录同步,监视图像信息和声音信息应具有原始完整性。
14、矩阵切换和数字视频网络虚拟交换/切换模式的系统应具有系统信息存储功能,在供电中断或关机后,对所有编程信息和时间信息均应保存。
15、系统应具有时间、地址的中文字符叠加、记录和调整功能,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对图像的监视和记录效果,字符时间记录准确。
16、系统应采用硬盘录像机进行24小时实时记录。
17、在正常工作照明条件下系统图像质量的性能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1)单路显示基本帧率:≥25fps;
(2)重要部位的记录图像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单帧数字图像的像素总数不小于4CIF(704×576)或者D1(720×576);
(3)图像回放效果要求清晰、稳定,在显示屏上应能有效识别目标,回放图像水平分辨力不少于300TVL。
18、监控系统的图像质量主观评价应不低于GB50198-1994《民用闭路监控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表4.3.1-1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
19、视频监控系统的其它要求应符合GB/50395的规定。
(二)入侵报警系统
1、医院周界的围墙、栅栏、河道以及容易攀爬的屋顶等应安装周界报警系统,报警系统设防应全面,无盲区和死角,具备防拆、防破坏报警功能,并应24小时设防。
2、周界入侵探测器在安装时应充分考虑地形环境、气候、绿化对有效探测距离的影响,实际使用距离不超过产品额定探测距离的70%。
3、财务室、现金结算处、血库、药品库房、毒麻及精神类药品存放地、实验室、化验室、存放致病微生物、放射性物品的场所、病史室、病理档案室、重要设备仪器存放处、计算机网络管理中心、中心供氧站、配电站(间)等应安装室内入侵探测器;各处安装的入侵报警系统宜分区域或独立布、撤防;安装入侵探测器的部位宜安装声光告警器,报警声音不小于80dB(A),报警持续时间不小于5min。
4、门卫室、挂号、收费处、院领导办公室、现金结算处、财务室、医患纠纷接待室、存放致病微生物、放射性物品的场所、血库、药品库房、毒麻及精神类药品存放地、实验室、化验室、重要设备仪器存放处、安防控制中心(室)等应安装紧急报警(求助)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有防误触发措施;同一区域有2个(含)以上的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2个(含)以上防区;每个防区的紧急报警装置数不应超过4个;紧急报警装置被触发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5、系统前端设备应按需要选择与环境相适应的入侵探测器,应符合GB50394第6.1条的要求。
6、系统应能独立运行,并应能与出入口控制、视频监控等系统联动。
7、安装周界报警系统的,安防控制中心(室)应配置与报警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装置,应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并有声光提示。
8、安防控制中心(室)的报警主机应能接收入侵探测器和紧急报警装置发送的报警、布防、撤防及故障信号;报警时应有声光提示;应具有记录、存储、显示有关报警、布防、撤防、故障、自检,及其地址、日期、时间、报警类型等各种信息的功能;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s。。
9、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时间应不少于30天,并能输出打印。
10、系统应使用专用电缆传输报警信号,并根据信号传输方式、传输距离、系统安全性、电磁兼容性等要求,选择传输介质。如果系统采用分线制时,宜采用不少于5芯的通信电缆,每芯截面不宜小于0.5mm2;如果系统采用总线制时,总线电缆宜采用不少于6芯的通信电缆,每芯截面不宜小于1.0mm2。
11、入侵探测器其它技术要求应符合GB10408.1、GB10408.3、GB10408.4、GB10408.5、GB10408.6、GB15209的有关规定。
12、防盗报警控制器其它技术要求应符合GB12663的有关规定。
13、入侵报警系统的其它技术要求应符合GB/50394的规定。
(三)出入口控制系统
1、对于重要房间的出入口(挂号及收费处、现金结算处、手术室、ICU病区、血库、药品库房、毒麻及精神类药品存放地、存放致病微生物、放射性物品的场所、重要设备仪器存放处、传染病院的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等)应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
2、对于限制性出入口(医院领导办公室、重要办公场所、实验室、化验室、安防控制中心(室)等)宜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
3、系统的各类识别装置、执行机构应保证可操作性和可靠性,应有防尾随措施,对非法进入的行为,应发出报警信号。
4、对非法进入的行为或连续3次不正确的识读,系统应发出报警信号,系统安装部位的报警声音不小于80dB(A),报警持续时间不小于5min。
5、系统应有现场报警、向操作(值班)员报警功能,报警信号应为声光提示。
6、设置在安全疏散口的出入口控制系统应与消防报警系统及其它紧急疏散系统联动,当发生火灾或需紧急疏散时,人员不使用钥匙应能迅速安全通过。
7、挂号及收费处、现金结算处、药品库房、ICU病区等区域可视情况采用双向出入口控制装置。
8、系统应具有人员的出入时间、地点、顺序等数据的设置,以及显示、记录、查询、打印等功能,字符时间记录准确,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并有防篡改和防销毁等措施。
9、系统应考虑可靠的电源,当发生非消防状态断电时,应能保持系统正常使用;当供电不正常、断电时,系统的密钥信息及各记录信息不得丢失。
10、系统中央管理主机应能对系统操作(管理)员的授权、登录、交接进行管理,并设定不同级别操作(管理)权限。
11、系统的中央管理主机应具有对钥匙的授权功能,使不同级别的目标对各个出入口有不同的出入权限。
12、系统应根据信号传输方式、传输距离、系统安全性、电磁兼容性等要求,选择传输介质;识读设备与控制器之间的通信线宜采用多芯屏蔽双绞线;门磁开关及出门按钮与控制器之间通信线每芯截面不宜小于0.5mm2;控制器与执行设备之间的通信线每芯截面不宜小于0.75mm2。
13、系统其它要求应符合GB/50396、GA/394的规定。
(四)停车场(库)管理系统
1、系统应满足以下功能要求:
(1)医院出入口推荐使用自动挡车器控制车辆进出,也可以使用电动伸缩门控制车辆进出;
(2)地下停车场(库)出入口应使用自动挡车器控制车辆进出;
(3)医院出入口应具备车牌和车型的自动识别功能;
(4)地下车库出入口应具备车辆出入识别、比对、控制功能;
(5)地下车库出入口应具备车位电子显示功能;
(6)自动挡车器宜使用非接触式卡片进行开关控制;
(7)自动计费与收费金额显示。
2、系统性能应符合以下要求:
(1)自动挡车器的起落应平稳,时间不应大于6秒,在电动操作故障时应能手动应急操作;
(2)自动挡车器的闸杆长度不宜大于5米,车道大于6米时应使用2套自动挡车设备;
(3)读卡设备宜安装在车道左侧,距地面1.2m,距挡车器3.5m处。读卡设备、自动挡车器安装在室外时,应考虑防水和防撞;
(4)读卡器的读卡距离≥5cm;
(5)车牌自动识别系统的识别率不应小于96%;
(6)停车场(库)管理系统的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3、系统其它要求应符合GB/50396的规定。
(五)电子巡查系统
1、电子巡查管理系统可根据实际需要采用在线式或离线式。
2、系统信息采集点(巡查点)装置安装离地面高度宜为1.4±0 .1m,
便于识读。
3、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巡查点的安装应牢固、隐蔽,注意防破坏;
(2)在授权的情况下应能对巡查路线、时间、巡查点进行设定和调整;
(3)应具有对巡查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的显示、存储、查询和打印功能;
(4)采集装置或识读时应有声、光或振动等提示信号,识读响应时间应小于1s;
(5)采集装置存储巡查信息量应不少于4000个点。在断电时,所存储的巡查信息不应丢失,信息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
(6)系统应具有巡查违规记录提示,并有扩容余量;
4、系统其它要求应符合GA/T644要求。
(六)电话通信系统
来电号码显示应清晰。
来电通话录音回放时应清晰可辨,通话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
六、供电要求
所有系统的建立应采取集中供电的方式,并配备不间断电源。
七、安防控制中心(室)建设要求
1、安防控制中心(室)应独立设置,其实用面积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一般应不少于30M2。三级医院(含)应不少于50M2。为了保证安防控制中心(室)的通风、防湿等,不宜将安防控制中心(室)放在地下室。
2、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紧急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的终端设备应设置在安防控制中心(室);安防控制中心(室)能实现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和打印。
3、安防控制中心(室)应配备有线电话、无线电话、灭火设备和专用防护器械。
4、安防控制中心(室)应有备电、接地、防雷、防潮等措施。
(1)安防控制中心(室)应设立专用配电箱,由专用线路直接供电,供电回路不宜与启动电流较大设备的供电同回路,并宜采用双路电源末端自投方式;主电源容量不应小于系统设备额定功率的1.5倍;安防控制中心(室)应安装独立的过压、过流、防雷及漏电保护装置。
(2)安防控制中心(室)应配备不间断电源(UPS),其容量应符合不同系统防范功能的要求:
①视频监控系统的备用电源供电时间应满足录像存储设备正常工作4h的需要;
②入侵报警系统备用电源供电时间应满足正常工作8h的需要;
(3)安防控制中心(室)设备与机柜要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并有防雷设备。安装在广场等室外的摄像机应有防雷设备。
5、安防控制中心(室)的视频监控系统应预留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的接口。
八、实体防护装置要求
1、防盗安全门及安装应符合GB17565《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
2、防盗保险柜应符合GB10409《防盗保险柜》的要求。保险箱的存放处应有防护措施。
二OO九年三月十日